公平競爭立法窒礙競爭
何民傑 – 獅子山學會政策研究員 (香港經濟日報A29國是港事 02.22.2007)
就例如一場朗誦比賽,受學於名師的參賽者不一定勝出,自學的無名小子也不一定失敗,只有經過他們創新的嘗試比照,才能分出高下。落敗者或會在對手身上得到啟發,下一次對賽的勝負又可能改寫。
我們要維護這種不斷發現新事物,不斷創新嘗試的競爭精神,就要減少人為的阻礙,讓參與競爭者有最大的空間去實驗嘗試。而政府透過立法製造的阻礙,就是破壞競爭發揮原有功能的最大威脅。現時港府力倡訂立所謂的公平競爭法,卻和競爭精神背道而馳。
美國凱托研究所(Cato Institute)曾經分析過當代各國的公平競爭法(或稱反壟斷法),認為一、法例違背私有產權概念,往往成為政府控制私產的工具,政府以公共服務為理由的各種特權就是一例。二、法例飄忽不定、沒有客觀準則,而且往往具有追溯力,使企業難以捉摸法例要求,而減少市場創新力量。三、以固定不變的觀點看待市場,忽略市場是不斷變動的基本觀點,大企業其實隨時會因為市場發展而失去優勢,諾基阿如果佔領手機市場,也可能被新出現的蘋果手機所取代。四、方案由律師擬定,但他們往往對市場運作認識不足,就算加入幾個專家學者,也不可能掌握變化萬千的市場活動,最後法例條文會和現實脫節。
五、個別商家會利用反壟斷法謀求私利,例如本港的電訊條例也被濫用,阻礙競爭對手推出新服務,更多的例子是以提出訴訟來威脅對手。六、阻人進入市場的障礙由政府一手造成,非由私人企業造成,例如房屋署的鋼閘承建商名單封閉,才造成協定價格的現象,國營五豐行掌管豬肉出口,才造成售價偏高。七、法例無可避免地會成為無良政客迫使「不合作」公司屈服的武器。紐約時報前記者戴維 .伯納姆( David Burnham)九六年出版的著作《Abuse of Power》,記述了有權有勢的政府官員如何習以為常地指示反壟斷規管人員歪曲法例,以求達到政治目的。而今政府倡議的公平競爭機構更加同時扮演警察和法官的角色,由調查到檢控都一手包辦,權力比過去任何一個公營都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