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限制提款的啟示

 黃健明 – 獅子山學會經濟研究員 (Hong Kong Economic Journal 11.26.2007)

人民銀行深圳支行早前要求深圳市的銀行,分別對個人及公司戶口的現金提款設限。個人戶口每日不能提取超過三萬元人民幣、每周限額五萬元、每月限額二十萬元;公司戶口的提款限制則分別為每日十萬、每周二十萬和每月五十萬。  深圳人行對實施提款限制的原因含糊其詞,市場一般相信有關政策是希望打擊非法經濟活動,其中焦點為內地「地下錢莊」。內地對資本賬項實施外管制,造成對「地下錢莊」非法款的需求甚殷;內地警方年中搗破的一個「地下錢莊」,年半內處理款總額高達四十三億,內地非法存款的規模可見一斑。

對經濟造成傷害

非法經濟活動要防止被追查款項來源,傾向使用現金交易,故此以減少現金流通的方法打擊「地下錢莊」並非毫無道理。不過,「地下錢莊」的活動可以轉移至不同地方,除非把提款限制於內地全面實施,否則只於一地一市推行限制的成效必然有限。事實上,深圳市實施提款限制不足兩周,便有消息指「地下錢莊」的活動已轉移至廣州、東莞等沒有提款限制的周邊地區。

雖說非法經濟活動依賴現金交易,但需要使用現金交易的經濟活動卻並非全是非法,減少現金流通的做法實把合法、非法經濟活動「一網打盡」,難免對經濟造成傷害。情況就如部分上市公司在金融市場進行違規活動,政府總不能因而完全禁止股票交易、取締股票市場。

侵害私有產權

限制提款固然不是打擊「地下錢莊」的有效方法,但該政策的最大問題還是在於對私有產權的侵害。存款是客戶而非銀行財產,雖然銀行限制提款並非「充公」客戶存款,但使用權屬於私有產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限制提款損害私有產權是明顯不過的。香港金管局總裁任志剛曾於訪問深圳時表示,深圳限制提款是個別銀行的商業決定,而因為銀行有責任防止洗黑錢和「地下錢莊」活動,所以限制可以理解。

在自由市場中,商業決定的自主性對有效分配資源、平衡市場供求的確甚為重要;可是,所謂商業決定實為企業對本身資產行使私有產權,其中包括釐定產品和服務收費、決定產品合約和服務範圍,行使私有產權以不侵犯他人私產為界。既然存款是客戶財產,銀行的「商業決定」決不能「跨界」限制存戶提款。

私有產權對市場經濟的運作至為重要,對中國近年的經濟發展亦功不可沒。中央政府早前才通過物權法,加強對個人私有產權的保障,深圳人行卻反其道而行,為推行政府政策而削弱私有產權,實屬不智。

諸如限制提款的措施,對私有產權的侵害明顯,市民容易察覺,反抗亦大。或許正因如此,在新加坡訪問的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明確表示反對限制提款的做法,致使深圳人行匆匆取消有關措施,令這個侵害私有產權的措施得以實施不足兩周便「壽終正寢」。

回頭細看香港,雖然並無明目張膽限款存款,侵害私有產權的政策卻是披不同名目的外衣、以混淆視聽的方式存在。有一個政策,限制不止應用於銀行存款,而是市民的薪酬收入;使用限制不止在於一日、一周和一月的金額,而是在六十五歲前完全不能使用。

假如市民不能接受限制提款這樣只是表面上保持存款擁有權、實際上卻限制使用權的做法,我們是否也應該反思應用層面更廣、限制更嚴的強積金(或可能出現的強醫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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