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空間與產權
黃健明 – 獅子山學會 (信報財經新聞 ~ 經濟.企管 P.32 , 04.07.2008)
回應陸續發現的「公地私用」情況,政府早前公開過百個在私人發展項目內的公共休憩空間的資料。所謂「私人發展公共空間」,是政府規定發展商劃出部分私人地方作為公共空間或公眾設施,並提供管理及保養,而政府則給予發展商額外的可建樓面面積作為補償。
「私人發展公共空間」中公私夾雜,可能叫人不易明白,釐清產權相信有助討論。經濟學中的產權,屬於使用權、收入享用權及自由轉讓權的組合,名義上的所有權(ownership right)反而不甚重要。假如一輛汽車名義上屬於你,但是我可以任意使用、出租和轉讓,這便跟我擁有這輛汽車無異。正因如此,強積金雖屬私人所有,但該制度侵害私人資產產權卻是明顯不過。
發展商違反合約
事實上,香港基於歷史原因,私人並無土地的所有權,政府拍賣的是租約而不是土地本身,但是只要租約把土地的使用權、收入享用權及自由轉讓權以一個較長年期轉讓,效果則與出售土地相同。「私人發展公共空間」可視為租約中一項限制部分土地使用權和收入享用權的規定,部分發展商或明或暗、完全禁止公眾使用「公共空間」,實為違反合約,應該加以糾正。現在政府公開「私人發展公共空間」的資料,有助公眾監察違約情況、減低政府監察費用,亦屬正確之舉。
「公共空間」屬於公共產(common property),其實並非必須;不是這些諸如行人通道、休憩用地等「空間」不必存在,而是這些「空間」並非必須以「公共」名義擁有。相對政府以公帑提供「公共空間」,或政府不花費分毫、即如大橋隧道般交由私人發展及實行用者自付,其實並無不可。「公共空間」在財富轉移(即部分人士毋須交稅,但也可享用)的角色,則可以透過福利或與私人發展商的合約安排做到。「公共空間」仍屬普遍,無非是私營的交易費用過高:試想向每位途人收費的人手、時間成本會是如何巨大。
公共產名為公共擁有、實為無所歸屬,於是出現逐租(rent seeking)及租值消散(dissipation of rent)情況。《世說新語》中《王戎識李》的故事,認為「樹在道邊而多子,此必苦李」,正是基於公共產的逐租概念。生於路邊的「公共李」,其味若甜,必然所剩無幾;要是多人同時得知「公共甜李」的存在,爭持不下、繼而動武,其中耗用的時間、體力便是租值消散。資源有限,不會因為配上公共二字而成無限,因此,公共產同樣面對分配問題。
制定使用限制
「公共空間」的分配,多以先到先得的社會慣例處理,尖沙咀海旁的「煙花位」、郊野公園的燒烤爐都是例子。
除此以外,由於使用「人人有份」的「公共空間」容易引起衝突,導致租值消散,因此政府也會為不同「公共空間」制定使用限制,較易影響別人(界外效應較大)的活動通常被加以禁止。
由此可見,發展商或業主在遵守租約規定之餘,也確有對「私人發展公共空間」內部分活動加以限制的必要。問題在於,部分「私人發展公共空間」如休閒空間(open space)的定義過於籠統,現時部分團體卻似認為發展商或業主對任何公眾活動加以限制,均有違「公共空間」意義,最終難免引起衝突。因此,獅子山學會認為政府如不為「私人發展公共空間」直接引入政府管理類似「公共空間」的條例,便應容許私人發展商或業主草擬使用限制交予政府審批。不然,「私人發展公共空間」成為政府、私人均無法管理的不公不私空間,肯定並非市民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