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法是經濟廿三條
何民傑, 信報財經新聞 (理財投資, P35 07. 07.2010)
從前,有一個很愛漂亮的國王,一天到晚命令王宮裏的裁縫師,替他做不同式樣的新衣裳。有位裁縫師騙稱會造世界上最神奇的衣服。國王以為找到了世上最美的新衣,但其實只是身邊人不敢發聲,新衣根本不存在,直至國王赤身露體走到街上,路旁的小男孩忍不住笑成一團,大家都覺得好滑稽。
「國王的新衣」是兒時的童話,但放在今日的香港社會,那新衣卻就是快要訂立的「競爭法」。政府在7月2日就《競爭條例草案》刊憲,聲稱要落實香港的競爭政策。獅子山學會一直以捍衛香港自由經濟為己任,多年來指出訂立競爭法不單無助自由競爭,還會製造更多不公平和營商成本,最為害的只會是中小企業,例如大機構可引用法例打擊新對手,小商戶可能被懷疑違規就被翻箱倒籠,要清楚知道法例要求又會引發法律開支,肥了法律界別。總之,競爭惡法問問題多多,政府未有向公眾有清楚解釋。
新競爭法:國王的新衣
而從政府在《競爭條例草案》中計劃法定組織豁免於競爭法外,就更加顯示國王的新衣意味。政府指出,由於公營部門的活動大多為非經濟活動,條例草案不適用於政府。除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另有指明外,條例草案也不適用於法定團體或其活動。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只會根據條例草案所訂下的準則,透過制訂規例作出有關豁免的決定。
政府立競爭法,卻自己豁免自己;特區政府有一百零六個部門,八十六個公營機構,參與香港的經濟活動無日無之,要評說公平競爭,政府卻免於其中。最近就有香港會議展覽業關注組促請政府,將貿發局納入規管,否則對業界不公平。早就有批評指貿發局近年不斷擴大展覽業務,它既有政府資助,又是會展的場主,本身已佔盡優勢,如果獲豁免,對業界極不公平。但可惜,政府說不受理!
事實上,公營機構和政府部門才是製造香港出現壟斷的源頭,例如,疑似下任特首梁振英當年建議推行的八萬五政策明顯是限制產量行為,打擊小企業運作,即使現行的勾地政策也是限制產量的行為,但政府卻自己豁免自己。梁振英真的當選,再推八萬五,能否以競爭法的限制產量原則禁止呢?管案是政府說不可以。
而且,政府政策下的電力公司專營權也是分配市場行為,使市民在不同地區要繳交不同的電費。又例如電台、電視台的經營許可,都是由政府制訂的發牌制度分配市場,使外來競爭者無法進入競爭,反而同類的報紙傳媒在沒有政府發牌壟斷下,報業百花齊放,市民有更多選擇。最近九巴主席也批評過由政府推行鐵路壟斷造成的交通問題,運輸署不准巴士自由調動班次,使巴士無法與鐵路競爭,嚴重干預市場調節。這不是「只許州官壟斷、不許百姓競爭」又是什麼?政府明顯不敢面對現在自己製造的壟斷現象。
又如旅發局連續十年將花車遊贊助商判給國泰航空是串通投標,政府指透過行政措施可以解決公營機構和部門的投標失誤,但實際上旅發局的浪費公帑例子,證明政府沒有意圖和能力去管理好投標問題。而消委會曾經批評房屋署的鐵閘承辦商串通投標,但實際的問題關鍵是房屋署設有一張封閉的鐵閘承辦商名單,一般承辦商難以進入該名單,才導致少部分人串通投標。
就算提及合謀定價,運輸署對小巴、巴士、的士的收費限制也是合謀定價,迫使消費者和營辦商沒有選擇的自由。政府只推說因公共政策理由而豁免,其實有如國王的新衣。
外國豁免由民選國會決定
同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認為有合理的公共政策理由,可豁免某活動受禁止反競爭行為的法例規管。這做法是將行政機關的權力超越立法會,而外國是由普選的立法機關決定什麼政府活動可以得豁免,並設有日落條款,定期檢討,和港府建議「自己大晒話晒事」的建議完全不同。筆者擔心這只是進一步擴大行政權力,隨時剝中小企光豬,嚴重打擊營商自由。
再者,競爭法建議執法和司法機關結合,只要有人投訴的表證成立,就可以法例授權查核公司賬目。條例四十一指「凡競委會有合理因由懷疑,某人已管有或控制或可能管有或控制文件或資料,或某人在其他方面能夠就構成或可能構成違反某競爭守則的事宜協助該會,本條即適用。」這實在向全港企業製造的白色恐怖,打擊營商環境和法治傳統。
現時,電訊條例底下有條款含有競爭法建議的成分,但實際運作就是讓行業裏的競爭者,互相以法例要求打擊對手,拖慢商業活動,最終令消費者受損。又例如現時報紙和發行商、報販的關係,在競爭法下隨時被指是分配市場,政府隨時可以此含糊不清的法例干預新聞自由,製造寒蟬效應。競爭法裏很多問題早就提出討論,但政府執意要穿上這件新衣,香港人是時候要直斥其非了。
獅子山學會
何民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