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地產霸權嗎?
am730 (C觀點 M06, 2011.7.14)
身為地產代理,可能不適宜對地產霸權的說法提出質疑。有人可能會懷疑,我是為了自身的利益,才替地產商辯護。曾有教授級的學者,在這個問題上提了一些與群情相左的意見,已在網上飽受圍攻。有人似乎想製造一種「講吓都有罪」的社會氣氛。不過,我就是不喜歡在寫作時,按這些人的標準作自我審查。有人想建立輿論霸權,我就是要反霸權。
在討論有沒有地產霸權之前,應先確定甚麼是霸權。肆無忌憚,不守法紀,把自己的意願強加諸他人身上的行為可視作霸道。可以這樣橫行而不受制約的人,可視作擁有霸權。
以美國打伊拉克為例:美國說伊拉克擁有大殺傷力武器,不需要拿出確實的證據,就可以用自己的大殺傷力武器,把伊拉克炸成廢墟,推翻別人的政府,扶植自己的傀儡,賴著不走,視當地人的意願為無物。這就是在行使霸權。
美國入侵伊拉克,令伊拉克人死傷百萬,是證據確鑿的戰犯,世界人權法庭卻不敢治以應得之罪,顯示美國霸權的實在。但香港的地產商可隨便不遵守香港的法律與自由市場的遊戲規則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香港的樓價貴,是因為土地供應少,而市場上亦確有足夠的人買得起。願者上釣,價高者得,是市場經濟的遊戲規則;買賣其他商品也一樣採用。相反,若是有人企圖以非市場力量,迫地產商按他們的意願訂價,這才是霸道。
至於地產商賣樓「發水」,則是因為政府立例有漏洞。但這不只是政府蠢,政黨與傳媒也不見得高明。我早就指出,要防止「發水」,一定要為建築面積下定義,而不是單為實用面積,因為地產商「發水」的不是實用面積,而是建築面積。我這個意見提了三十多年,但社會卻不去堵塞漏洞,只曉得埋怨地產商利用漏洞。如果漏洞堵塞後,地產商仍可視條例如無物,這才是霸權。
在梁展文事件中,法例並沒有限制地產商怎樣請人,而梁展文任職前亦已獲政府批准。至於地產商有沒有向公務員輸送延後利益,多個有關機構曾展開調查,可惜沒有發現足夠的證據。難道我們應該憑輿論入罪?這豈不是更加霸道?
有人或者會說,法例雖沒有給地產商特權,但地產商憑自己的實力地位,一樣可以行使霸權。他們除了搞地產之外,還控制超市,電訊,公共交通等,市民的日常生活都被他們壟斷。
然而,透過資本積累進行收購合併,是資本霸權,不宜稱作地產霸權。其他行業有盈利積累的,一樣可以這樣做。單是打倒地產商沒有用。
其實,地產商最強的年代是在八、九十年代。近年他們佔GDP的比重已大幅下降。上述的種種收購合併,都發生在港英政府年代。當年大家不去阻止,現在卻把帳算在特區政府頭上,並不公平。公器在手的人,胡扣帽子,亂打棍子,也可能發展成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