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方爭取權益的理據
am730 (C觀點A14, 2013.04.17)
鳴謝施永青先生給予轉載
在勞資糾紛中,爭拗的焦點離不開金錢報酬與工作環境。資方通常會以市場經濟為藉口,認為工人可以「東家唔打,打西家」,沒理由逼僱主一定要以某種待遇僱用工人。而勞方則指控老闆賺大錢仍刻薄工人,要工人過牛馬一樣的生活。
葵涌碼頭工人工作時間長,很多時要連做24小時,連食飯與大小便都得在吊貨櫃的操控箱內解決。當社會得悉工人需在如斯惡劣的環境下工作時,自然傾向同情工人,不會支持資方。
罷工工人把矛頭直指李嘉誠,是因為李嘉誠人人皆識,知道他非常有錢,凸顯他有善待工人的能力。如果工人把矛頭指向聘用他們的外判商,就達不到這種效果,因為外判商多是工人出身,包工的利潤不多,很難改善工人的待遇。因此,工人必須把碼頭營運商HIT拖落水,逼HIT予外判商更優惠的條件,才能有機會改善自己的待遇。工人這樣做無可厚非。以李嘉誠的富有,去凸顯工人的被剝削,屬挑撥階級矛盾的手法,中共在奪取政權時亦經常使用。因為社會上打工的人多,做老闆的人少,只要訴之以情,就可以爭取群眾支持。即使在今天的香港,也很容易奏效。然而,工資是否合理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還得看工人在工作中的增值,是否足以抵銷老闆的付出;不能因為老闆有錢,就認為是剝削。那豈不是應把有錢的人的財富拿出來共產才對。人類做過這方面的實驗,效果並不良好。
因此,勞方在爭取權益時,亦不會單指控老闆有錢;他們還會引入另一種概念,就是工人也應有基本人權——一個努力工作的人應獲得基本生活的保障,其工資須足以提供起碼的衣、食、住、行與適當文娛活動。不過,何謂適當?何謂足夠?不同的人常有不同的標準,不容易取得共識。
以上的基本權利,最初由羅斯福總統在號召人民一起對抗大蕭條時提出。最初只屬許諾予人民的未來願景,後來進一步立憲成為第二權利法。現時國際社會亦視此為基本人權的一個組成部分。
不過,美國至今仍有學者對此有異議;他們擔心行使第二類權利時可能會損害第一類權利。
第一類權利可視為人民既有的權利,如發言權、結社權、私產權等;政府的工作是防止這些權利無故被剝奪。但第二類權利卻不是防奪性的,而是提供性的,需要動用龐大社會資源去支持的;但羅斯福總統沒有講清楚,提供資源的責任誰屬。結果政府只能靠徵重稅(實質上侵犯私產),及把不認同這種做法的思想視作政治不正確,予以一定的抑制,令人民的第一類權利受損。
現時世上的福利制度,大都是按第二類權利制定出來的,但由於福利愈設愈多,即使把所有富人的錢拿出來歸公,都沒法在全球的範圍裡落實第二權利法。工人要爭取權益,將來能否繼續以第二權利為依據,已成疑問;因為大環境可能會促使美國重新修訂第二權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