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權利的社會主義本質
am730 (C觀點A10, 2013.04.24)
鳴謝施永青先生給予轉載
昨文羅列了羅斯福總統提出的第二權利法案的主要內容,其中大部分已被國際社會接受,並被視為基本人權。香港的社福界與部分左翼學者經常掛在口邊的,所謂人人都應該有的工作權、住屋權、醫療權、受教育權等,其源起都是來自第二權利法案。
羅斯福總統是美國唯一能夠連任四屆的總統。他能夠屢選屢勝,就是因為他許下人民最豐盛的「免費午餐」,由人一出世至退休,一切都可以無憂,叫選民怎可能還有他選?
對普通人來說,他的承許原先並非與生俱來既有的,而是努力經營也不是必然可獲得的,突然經總統一說,竟然變成作為美國人(現在已變成作為世人)就可以有的entitlement,當然舉腳贊成。
然而,按美國立國的基督教精神而言,這卻違背了神的旨意。上帝曾對人類的始祖阿當說:「你必終身勞苦,才能從地裏得吃的。」現在卻可以借助第二權利,變成不同自食其力了。上天本來只會幫自助者,現在不自助的人也有社會幫,國家幫,這只會大大削弱人類自力更生的原動力。當整個社會動力不足的時候,人類的生活又憑甚麼得以改善?難道大聲叫叫人權口號,搞多幾場遊行示威,人類的生活就會好起來?
第二權利法所羅列的,根本不是人人本來就該有的「right」,而是經濟發展後才會出現的「benefits」。經濟發展得不好的地方,即使立法予人民第二權利,人民也難以享受得到。提前的許諾,只會令人誤以為可以不勞而獲,經濟因而沒法發展,人民得這些「權利」的機會就更加遙遙無期。
即使是一些經濟原先已發展得比較好的地方,實施第二權利法也會產生負面效果。因為,社會要讓所有成員都享有這麼多的好處──有足夠的收入維持豐衣足食,有醫療保障,有良好的教育,晚年無憂等,是有成本的。如果有人可以不用付出而得到這些「benefits」,無可避免會增加肯努力工作的人的負擔。政府的做法就是向有生產能力的人徵稅,實質上就是利用政府的權力,奪走個別人士的努力成果。
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不努力的人也可以分享利益,而努力的人反而要被搶奪(徵稅),自然會有愈來愈多的人選擇做社會的依賴者,愈來愈少的人選擇做社會的貢獻者。一個社會這樣發展下去,其產出只會愈來愈少,即使法例予所有人都有分享的權利,也沒有多少產出可以拿出來分享,社會的整體生活質素必然下降。
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動力比社會主義強的一個基本原因,是因為資本主義社會主張個人奮鬥,而社會主義則強調社會保障。羅斯福總統表面上在講個人權利,實質上偷偷地引入了社會責任。政府為了落實這些社會責任,予人民各式各樣的社會保障,就得要求人民賦予更多的權力;而人民的自主空間就會愈來愈少,沒法自己掌握自己的命運,只好依靠偉大領袖為人民謀幸福,齊齊行社會主義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