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字當頭: 誰剝奪了你的投資機會?
蘋果日報 (財經要聞 B12, 2013.05.16)
資本主義的成功,全賴「公司」這個法律概念的出現。
商業或者法律教科書,都會有講到:公司,就是由人組成,有獨立法律地位的組織,可以進行各種交易、簽訂合約和擁有資產。私人公司,是股東和股東之間的私人協議,政府行政機關不管;股東之間有糾紛,就根據公司成立的章程和守則,由司法機關進行民事仲裁。
私人公司有股東人數限制,超過了法定上限,就是公眾持有的公司,受政府行政機關監管。監管自18世紀開始,最早、最辣也最反智的一條法規,是1720年的Bubble Act(泡沫法案)。顧名思義,法案要旨就是要打擊投機;當年英國政府立法規定,除了已經成立的公司,禁止再成立新的公司。
法例生效之後,無限的信貸,炒風更盛,泡沫股價創新高。之後的爆破,是歷史,政府監管官僚,卻不會從歷史學習。
公和私,一向都兩套規管。在香港,50個投資者以下的基金,不受監管,因為基金可以私人公司形式成立。50人,正是香港公司條例的上限。私人公司最多可以有多少股東,每個地方都不同;美國是500,當地證監考慮將數字提升至1,000。香港,則停留在19世紀,數字永遠是50。超過50人的投資,像拆售雍澄軒,又或者之前杏花樓舉債,在證監眼中,都是要管的集體投資。
以19世紀的觀念,去監管21世紀的市場,結果是甚麼?可以肯定說,像Kickstarter那樣的平台,在香港早就會被證監查死。創業精神?社會流動性?或者,政府根本不想讓平民創富。有閒錢的市民,被迫投機在財團和國企的上市公司,做大戶點心。可憐是,許多人連自己被剝削機會都不知,還將政府當作保護人民財產的英雄。
利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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