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消費者變保大企業
爽報 (港聞 V08, 2013.07.15)
舊年通過新修訂嘅《商品說明條例》,今個周五將會生效。新例重點,係將「商品說明」擴大至所有形式,直接或間接,或長或短,總之有關商品嘅說明。此外,新例會將「服務」納入管轄,政府亦聲稱會禁絕一切不良營銷手法。
何謂不良營銷手法?根據官府解說,凡舉威脅、利誘、言過其實、言有不盡等,均屬不良營銷。道理上,政府講得過去。不過現實中,法規會點樣影響營商,又係另一回事。
酒家以「一蚊一隻雞」招徠,再天真嘅人都知道係乜嘢一回事。不過,日後酒家就要講清講楚各種條件。其實打開門口做生意,又有邊個想得失客人?今時今日好多促銷優惠,都列明各種條件,但永遠都有盲俠刁民硬係鍾意事後撒賴。再繁複嘅法規,都要消費者肯去為保護自己,行出第一步。
又有人覺得,只係少少代價,法規總係有好過無。但係當政府將宣傳變相等同一定程度承諾,結果只會增加宣傳營銷嘅成本。好多研究都指出,當宣傳營銷成本不合比例地高,市場就更傾向以價格競爭,產品越來越同質化,消費者選擇會更少,但對擁有更多資本嘅大企業更有利;原則上,社會規管成本越高,大企業越是有優勢。保護消費者,變成保護大財團,以為多立法可以打擊財團,完全是美麗誤會。
李兆富
Facebook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