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都要立法保障?
爽報 (港聞 V12, 2013.07.24)
道歉法例?乜嘢來架?話說,前日申訴專員公署講政府部門唔願意道歉,因為怕道歉會變成法律責任,所以,建議政府立法保障道歉者。最正係,律政司竟然話,認同有呢個需要,已經開始研究。
政治智慧呢味野,真係稀缺貨品。如果問香港人,邊個最需要道歉?思歪肯定入選三大。政府立法保障政府道歉嘅權益;成件事荒謬絕倫,但諗深一層,確實又反映到香港真正問題所在。
道歉如果唔係出於內心,不如唔好道歉。虛情假意講句:「對唔住囉!」又或者冷冰冰寫一行:「對閣下構成不便,我代表公司及同事致歉。」都係港式虛偽,對覺得受委屈嘅當事人,等同二次傷害。
「係咁意講句就算,冇人要負責㗎?」公義,對大多數人來講,就係好人有好報,惡人有惡報;有人做錯事,就要有人負責。
不過,就正如申訴專員所講,公務員就係怕有責任,所以先唔講對唔住,又或者要話代人地講對唔住(即係錯不在我),甚至加句「構成不便」(好小事啫)。
講到尾,公務員無論入職時有幾偉大理想,話要服務社稷,此時此刻,腦海中只會不斷重播:「我跟足規矩啦……打份工啫……忍一時,唔出聲……想點呀?」
做錯事,有歉意,正常人第一件事會諗,點樣去幫人家解決眼前問題,而唔係諗點樣自保。你睇下申訴專員同律政司,佢地個腦成日淨係諗乜嘢?
李兆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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