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諸群眾有違法治精神
am730 (C觀點A08, 2012.9.25)
鳴謝施永青先生給予轉載
社會的正常運作,需要一套大眾都遵守的遊戲規則。這套規則必須有凌架性,任何人(包括官員與民眾)都得遵守。這樣,社會上才會有一套大家可以信任的法則去依從。
在殖民地時代,香港雖沒有民主,卻有法治。香港人覺得在香港生活很安心,因為在香港做甚麼事都有一套既定的程序,不會因人而異,大家都會得到同樣的對待。
法治為香港人提供的,是一套程序的公義;它雖不能保障結果的公義,卻提供了一套尋求公義的程序框架。法治就是保證事情會依足程序去做,完成所有程序之後,大家就得接受它的結果。
不過,近年香港人已變得愈來愈不尊重法治,只要覺得自己有道理,就可以另行一套,去尋求自己心目中的公義。人人都說按自己的良心來辦事,把個人的價值判斷凌架於社會的法律之上,結果反令到社會失去了一套大家都得依循的準則,令生活在社會裡的人失去了安全感。
以發展新界土地為例,政府辦事都有一套既定的準則。政府在決策前會進行諮詢,這種諮詢並不保障每一個人都會被諮詢,只能保障法定的諮詢程序已經做足;譬如,要刊憲,要張貼告示,要收集及研究市民的回應,要把方案交城規會通過等。
城規會最後怎樣決定,社會管不了。社會只可決定,城規會的成員怎樣組成,開會有甚麼程序,決議須如何達至。只要一切已按既定的程序去辦,社會就得接受城規會的決定。
但現在社會上有一幫人,覺得自己「真理」在手,可以不遵守既有的程序。他們甚麼時候心血來潮,就可以高舉他們信奉的理念作旗幟,喚召他們的信眾,進行程序外的抗爭。
他們自有一套標準,可以判斷甚麼才是公眾利益,要多長的時間作諮詢才算合理。在新界東北的發展問題上,他們更連政府要進行諮詢也不允許,非要政府立即撤回方案不可。他們這種心態,豈不是自視為香港的太上皇?
凡是他們不認同的東西,他們就判以莫須有的罪名。他們把新界發展新市鎮的方案,說成是政府想滅村,無視香港社會的整體需要,他們把鄉村成為發展用地,說成是需為內地富豪建別墅,無視鄉村發展的多樣性,為了迫政府撤回方案,他們表明不會再與政府溝通。
不再溝通,又不肯罷休,是否意味著,要圍立法會?要佔領政府總部?以激昂的群眾情緒去迫政府退讓?
這類訴諸群眾的方式,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時候偶一為之,總不能成為社會解決問題的主要方式。難道香港真是要讓激進派當政一段時間後,香港人才會明白此路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