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諾登的奇想
壹週刊 (壹擋專政 A006, 2013.06.27)
「Are you Mr. Snowden we are looking for ?」難道自己面前的這位,就是反轉了地球的新聞人物。根據網上族譜的數據,歷史上有記錄的Snowden,至少有373,505個。我又怎樣知道,這個斯諾登就是那位?
「Do you want me to show government issued ID? Or do you want to check out my facebook ? My twitter, perhaps ?」不得了!真的也好,假的也好,這次總算目睹了未來的歷史。誰知道改名換姓之後,Snowden的身份會是什麼?
我想到這裡,豆大的汗從後頸滲出來,夢也發不下去。醒了,但有不少問題,仍然揮之不去。
身份,究竟由誰去定義?是那張政府簽發的證件嗎?身份證,不就是我們的身份嗎?至少在香港這個社會,我們都習慣了用那張綠色的小卡,去確認每個人的身份。
諷刺是,在Snowden的祖國,卻沒有全民強制身份證明文件這回事。自1776年,美國總有一群人,對政府極度懷疑;要是說保障個人私隱,首要針對防範,就是政府;不設立全民強制身份證,也是基於這個原則。
私隱是什麼?法律教科書的定義,就是right to be let alone,姑且翻譯做「不被公開身份的權利」。十九世紀末出現有關私隱的法律辯論,最主要原因是科技的進步,尤其是攝影。許多人的行踪,在不自願的情況下被公開。原則上,從法理觀點看,人在公眾場合出現,讓人家見到,行動等同默認放棄部分私隱,但在私人時空發生的事宜,私隱絕對要受到保障。
過去幾十年,美國政府嘗試用駕駛執照,作為普遍身份的憑證;與錢銀交易有關,就靠社會保障金賬號做身份憑證。法理上,公路行車,市場交易買賣,都可以說是公眾場合行為,社會契約下,放棄個人私隱,是為了共同利益。可是現實中政府搞出來的法定身份憑證,作為政府監控個人行為,效用還明顯,但在私人市場,功用糟糕得很;至少在美國,個人身份被盜用的問題,政府總是束手無策。通訊科技發展,帶來另一層次的私隱法律和社會問題。兩個人之間的通話,算在私人時空發生嗎?一群人的訊息交流呢?網絡上發布的言論呢?憑法理推論,這些個人資訊屬受保障私隱,雖然常識告訴我們,只要牽涉多過一個人的事,就要自欺欺人以為有絕對的秘密可言。人只要是社會動物,少不免要在生活中放棄部分私隱。本來,網絡世界,隔着一道屏幕,只靠光纖和銅線連繫,身份不確定,是私隱度最高的互動溝通。但在身份不確定的環境,有信任問題,Web 2.0的社交網絡革命,正正是市場回應網絡世界先天缺陷提出的答案。政府,也看中了這個趨勢,進行新世代的監控。政府監控和網絡平台,前者,眾人都沒有選擇餘地,後者是願者上釣,哪個要被約束,哪個不用,道理簡單不過。可是,偏偏由政府和社會棟樑提出的監管,總是只管私營機構,政府對個人私隱的侵害,卻總是視而不見。或者,保護私隱,最終還是要靠我們自己,集體的所謂制度,在這個問題上始終信不過。
李兆富
時事財經評論員,自由市場智庫獅子山學會創會成員。
作者Facebook專頁:http://www.facebook.com/AppleSimon